贪污贿赂罪
贪污犯罪
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 396 I
特殊主体
纯正的单位犯罪
单罚制
范围
国家性质4单位
客观方面
以单位名义
集体私分
国有资产
主观方面
体现单位意志
私分罚没财物罪
§ 396 II
特殊主体
纯正的单位犯罪
单罚制
范围
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
客观方面
以单位名义
集体私分
罚没财物
主观方面
体现单位意志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395 I
特殊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客观方面
明显超过
财产or支出
合法收入
数额巨大
30万元
不作为
不能说明来源合法
差额部分
以违法所得论
处罚
事后查清来源的处理
构成受贿、贪污
属于漏罪
系合法来源
不影响既判效力
隐瞒境外存款罪
§ 395 II
特殊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客观方面
不作为
应当按照
国家规定
申报
隐瞒不报
数额较大的
贿赂犯罪
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
行贿犯罪
共性
一般都需要
谋取不正当利益
1999/3/4 行贿通知
谋取...利益
违背
法律法规
国家政策
部门规章
or 要求国家工作人员
提供
上述情况下的
帮助
方便条件
特点
正常情况下
获取该利益
不确定
通过行贿
取得该利益
确定
不同情况下
决定罪与非罪
主动行贿
§ 389 I
是否获得
不正当利益
不论
被动行贿
§ 389 III
需要获得
不正当利益
才成立
行贿罪
§§ 389, 390
cf. § 164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非国有性质的
处罚
法定从宽情节 §390 II
在追诉前
主动交代的
可以
减轻处罚
or 免除处罚
对单位行贿罪
§ 391
该单位
国有性质单位
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
单位行贿罪
§ 393
该单位
任何性质单位
转化为行贿罪
§ 393 III
行贿所获得的
违法所得
归个人所有
介绍贿赂罪
§ 392
客观方面
居间介绍对象
受贿人
只能是
国家工作人员
具体行为竞合
介绍贿赂
并教唆
受贿的
受贿罪共犯
行贿的
行贿罪(教唆)
兼有以上2行为
受贿罪
主体
一般主体
居间人
处罚
法定从宽情节 §392 II
在追诉前
主动交代的
可以
减轻处罚
or 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