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

贪污犯罪

贪污罪

a

挪用公款罪

a

私分国有资产罪

§ 396 I

特殊主体

纯正的单位犯罪

单罚制

范围

国家性质4单位

客观方面

以单位名义

集体私分

国有资产

主观方面

体现单位意志

私分罚没财物罪

§ 396 II

特殊主体

纯正的单位犯罪

单罚制

范围

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

客观方面

以单位名义

集体私分

罚没财物

主观方面

体现单位意志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395 I

特殊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客观方面

明显超过

财产or支出

合法收入

数额巨大

30万元

不作为

不能说明来源合法

差额部分

以违法所得论

处罚

事后查清来源的处理

构成受贿、贪污

属于漏罪

系合法来源

不影响既判效力

隐瞒境外存款罪

§ 395 II

特殊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客观方面

不作为

应当按照

国家规定

申报

隐瞒不报

数额较大的

贿赂犯罪

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

行贿犯罪

共性

一般都需要

谋取不正当利益

1999/3/4 行贿通知

谋取...利益

违背

法律法规

国家政策

部门规章

or 要求国家工作人员

提供

上述情况下的

帮助

方便条件

特点

正常情况下

获取该利益

不确定

通过行贿

取得该利益

确定

不同情况下

决定罪与非罪

主动行贿

§ 389 I

是否获得

不正当利益

不论

被动行贿

§ 389 III

需要获得

不正当利益

才成立

行贿罪

§§ 389, 390

cf. § 164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非国有性质的

处罚

法定从宽情节 §390 II

在追诉前

主动交代的

可以

减轻处罚

or 免除处罚

对单位行贿罪

§ 391

该单位

国有性质单位

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

单位行贿罪

§ 393

该单位

任何性质单位

转化为行贿罪

§ 393 III

行贿所获得的

违法所得

归个人所有

介绍贿赂罪

§ 392

客观方面

居间介绍对象

受贿人

只能是

国家工作人员

具体行为竞合

介绍贿赂

并教唆

受贿的

受贿罪共犯

行贿的

行贿罪(教唆)

兼有以上2行为

受贿罪

主体

一般主体

居间人

处罚

法定从宽情节 §392 II

在追诉前

主动交代的

可以

减轻处罚

or 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