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無審判權 就不會有管轄權
三者關係密不可分
三者關係密不可分

刑事訴訟

組織

訴訟主體

三面關係

審(法院)

檢(檢察官)

辯(被告)

二元分立制度

公訴

自訴

訴訟關係人

非當事人的訴訟參與者

法院組織

一般訴訟程序

至少會有三位法官負責進行審理

特殊程序

僅有一名主審法官

審判權

一個國家對案件有無審理及裁判的權力,是司法主權的展現

管轄權

國家內,不同法院間對於案件審理的事務分配

訴訟程序

偵查

主體通常為檢察官

審判

審判階段的主體是法院

檢察官的職責為證明被告有罪

上訴

有權利恆有救濟 的原則

至少有一次上訴機會

執行

執行階段為行政機關或檢察官

刑罰

沒收

罰金

拘役

徒刑

死刑

原則及權力

控訴制度

偵查與審判的概念分別進行

現今世界普遍分為以下兩種刑事審判體系

職權進行主義

當事人進行主義

無罪推定原則

刑事訴訟程序之核心

被告在被證明有罪以前,必須推定其無罪

不自證己罪原則

若強迫被告證明己罪,則和公平審判精神相違背

指被告沒有義務證明自己有罪

公開審理原則

性犯罪和青少年犯罪等案件例外

證據裁判原則

證據排除法則

違法取得的證據不得使用

自白法則

自白如果不是出於自由意志,則無效

傳聞法則

傳聞證據得獲致使用,無效

罪疑唯輕原則

在證據不足的情形,若法院對於犯罪事實不能形成合理懷疑,僅能為有利被告的認定。

一事不再理原則

即一罪不二罰

自由心證原則

論理法則

法官的推論必須符合邏輯

經驗法則

依照日常生活經驗的常規判斷,而不是法官個人主觀推測

迅速審判權

一二審無罪,則限制上訴第三審

緘默權

不得強迫被告自白

辯護權

被告可隨時選任律師

若未選,則請公設律師(強制辯護)

通譯權

免費備通譯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