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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26環保達人_水污染

在台灣,農田灌溉水源的污染問題引發了對土壤和作物安全的關注。政府自1971年起開始進行土壤污染調查,並在2000年制定了《土污法》。環保署通過對高污染潛勢農地的查證,不斷改善和整治受污染的土地,以保障民眾健康。鎘米事件揭示了工廠排放未經處理的污水如何污染灌溉水源,進而影響稻米品質,這一問題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關注。酸雨的形成也是環境污染的一個重要方面,分為濕沈降和乾沈降兩種類型,前者隨雨雪等降水形式落地,後者則是在晴天以落塵形式出現。

040426環保達人_水污染

040426環保達人_水污染

酸雨

酸雨為酸性沈降中的濕沈降,酸性沈降可分為「濕沈降」與「乾沈降」兩大類,前者指的是所有氣狀污染物或粒狀污染物,隨著雨、雪、霧或雹等降水形態而落到地面者,後者則是指在不下雨的日子,從空中降下來的落塵所帶的酸性物質而言。酸雨又分硝酸型酸雨和硫酸型酸雨。


形成原因

水溝

工廠從事水性塗料印花材料製造加工,無廢水排放許可證,擅自將完全沒有處理廢水直接排入一旁雨水溝,再流入側溝到南崁溪。廠方表示,為節省廢水處理成本,才未將廢水納管到汙水處理廠處理。

農田

鑒於國內農地土壤污染事件主要因灌溉水源不良所致,為保障民眾食用作物安全,前行政院衛生署環境保護局自71年起即著手進行土壤污染查證工作,以種植食用農作物的農地土壤列為優先防治重點,展開全國土壤重金屬含量調查。自民國89年土污法施行後,環保署首先針對過去各縣市調查發現的高污染潛勢農地辦理污染查證,並於民國99年研擬全國重金屬高污染潛勢農地篩選原則,逐年逐區域推動農地土壤污染查證作業,並於發現農地遭污染後隨即辦理改善及整治工作,顯示政府推動土壤污染防治的決心。

鎘米


鎘米是一種從被鎘金屬所污染的稻田,種植出的稻米產生的。鎘使用於塗料、塑膠、電池裡面的穩定劑,然而有些不肖工廠製作完排出來的水沒有好好處理,直接排入灌溉水道、池塘、湖泊,使灌溉農地用的水被稻米吸收,就出現鎘米了。日本曾經發生過因為鎘中毒所發生的痛痛病,所以當臺灣發生鎘米事件的時候,曾經被社會相當的重視。

海洋

海洋污染物

污水排放

飲用水

水在常溫常壓下為無色無味的透明液體。在自然界,純水是罕見的,水通常多是含有酸、鹼、鹽等物質的溶液,習慣上仍然把這種水溶液稱為水。純水可以通過蒸餾作用取得,當然,這也是相對意義上純水,不可能絕對沒有雜質。水是一種可以在液態、氣態和固態之間轉化的物質。
水(化學式:
H2O)是由氫、氧兩種元素組成的無機物,在常溫常壓下為無色無味的透明液體。水是地球上最常見的物質之一,是包括人類在內所有生命生存的重要資源,也是生物體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水在生命演化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人類很早就開始對水產生了認識,東西方古代樸素的物質觀中都把水視為一種基本的組成元素,水是中國古代五行之一;西方古代的四元素說中也有水。

地下水


第  一  條    為預防及整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確保土地及地下水資源永續利用,
改善生活環境,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土壤:指陸上生物生長或生活之地殼岩石表面之疏鬆天然介質。
    二、地下水:指流動或停滯於地面以下之水。
    三、底泥:指因重力而沉積於地面水體底層之物質。
    四、土壤污染:指土壤因物質、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致變更品質,有
        影響其正常用途或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虞。
    五、地下水污染:指地下水因物質、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致變更品質
        ,有影響其正常用途或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虞。
    六、底泥污染:指底泥因物質、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致影響地面水體
        生態環境與水生食物的正常用途或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虞
        。
    七、污染物:指任何能導致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外來物質、生物或能
        量。
    八、土壤污染監測標準:指基於土壤污染預防目的,所訂定須進行土
        壤污染監測之污染物濃度。
    九、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指基於地下水污染預防目的,所訂定須進
        行地下水污染監測之污染物濃度。
    十、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指為防止土壤污染惡化,所訂定之土壤污染
        管制限度。
    十一、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指為防止地下水污染惡化,所訂定之地
          下水污染管制限度。
    十二、底泥品質指標:指基於管理底泥品質之目的,考量污染傳輸移
          動特性及生物有效累積性等,所訂定分類管理或用途限制之限
          度。
    十三、土壤污染整治目標:指基於土壤污染整治目的,所訂定之污染
          物限度。
    十四、地下水污染整治目標:指基於地下水污染整治目的,所訂定之
          污染物限度。
    十五、污染行為人:指因有下列行為之一而造成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
          人:
      (一)洩漏或棄置污染物。
      (二)非法排放或灌注污染物。
      (三)仲介或容許洩漏、棄置、非法排放或灌注污染物。
      (四)未依法令規定清理污染物。
    十六、潛在污染責任人:指因下列行為,致污染物累積於土壤或地下
          水,而造成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人:
      (一)排放、灌注、滲透污染物。
      (二)核准或同意於灌排系統及灌區集水區域內排放廢污水。
    十七、污染控制場址:指土壤污染或地下水污染來源明確之場址,其
          污染物非自然環境存在經沖刷、流布、沉積、引灌,致該污染
          物達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者。
    十八、污染整治場址:指污染控制場址經初步評估,有嚴重危害國民
          健康及生活環境之虞,而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公告者。
    十九、污染土地關係人:指土地經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或污染整治場
          址時,非屬於污染行為人之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
    二十、污染管制區:指視污染控制場址或污染整治場址之土壤、地下
          水污染範圍或情況所劃定之區域。

解析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