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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內部稽核人員及法令遵循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本行重大損失者,均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獨立董事及監察人,同時通報主管機關。
第13條 內部控制制度之實施為一持續性作業,其責任非屬某特定單位或部門,而在於全體員工之推動與執行。
本行各階層應切實依據控制作業執行各項業務,以落實內部控制制度。
第7條 本行應設置隸屬董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以獨立超然之精神,執行稽核業務,以協助董事會與管理階層查核及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運作,並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以作為檢討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之依據。
第9條 本行應設立隸屬於總經理之法令遵循單位,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並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法遵長,綜理法令遵循事務,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監察人報告。如發現有重大違反法令或遭金融主管機關調降評等時,應即時通報董事及監察人,並就法令遵循事項,提報董事會。
第10條 本行應設置獨立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事會提出風險控管報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法令遵循者,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並向董事會報告。
本行應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建立獨立有效風險管理機制,以評估及監督本行整體風險承擔情形,並決定風險因
應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