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n benno tian Vor 17 Jah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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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从宽情节 §392 II
主体
一般主体
居间人
具体行为竞合
介绍贿赂
并教唆
兼有以上2行为
行贿的
行贿罪(教唆)
受贿的
受贿罪共犯
居间介绍对象
受贿人
只能是
转化为行贿罪
§ 393 III
归个人所有
违法所得
行贿所获得的
§ 393
任何性质单位
§ 391
该单位
国有性质单位
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
国有公司企业
国家机关
法定从宽情节 §390 II
可以
or 免除处罚
减轻处罚
主动交代的
在追诉前
cf. § 164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非国有性质的
§§ 389, 390
一般都需要
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同情况下
决定罪与非罪
被动行贿
§ 389 III
需要获得
才成立
主动行贿
§ 389 I
是否获得
不正当利益
不论
1999/3/4 行贿通知
特点
通过行贿
取得该利益
确定
正常情况下
获取该利益
不确定
or 要求国家工作人员
上述情况下的
方便条件
帮助
提供
谋取...利益
违背
部门规章
国家政策
法律法规
隐瞒不报
数额较大的
应当按照
国家规定
申报
处罚
事后查清来源的处理
系合法来源
不影响既判效力
构成受贿、贪污
属于漏罪
不作为
差额部分
以违法所得论
不能说明来源合法
数额巨大
30万元
明显超过
合法收入
财产or支出
国家工作人员
罚没财物
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
主观方面
体现单位意志
客观方面
集体私分
国有资产
以单位名义
特殊主体
范围
国家性质4单位
纯正的单位犯罪
单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