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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 benno tian för 17 årar sed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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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本文主要探讨了贪污贿赂相关的法律问题,涉及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等具体罪名。贪污贿赂行为不仅包括个人行为,还涉及单位行为,触犯者可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一般主体。不同的行为主体和具体行为会影响罪与非罪的判定,以及相应的法律处罚。比如,单位行贿罪与个人行贿罪在主体和行为上有所不同,行贿罪还可根据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来区分。法律对某些主动交代行为设有从宽或免除处罚的条款,体现了法律在严惩贪污贿赂行为的同时,也考虑到自首情节的特殊性。

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

贿赂犯罪

介绍贿赂罪
§ 392

法定从宽情节 §392 II

主体

一般主体

居间人

具体行为竞合

介绍贿赂

并教唆

兼有以上2行为

行贿的

行贿罪(教唆)

受贿的

受贿罪共犯

居间介绍对象

受贿人

只能是

行贿犯罪
单位行贿罪

转化为行贿罪

§ 393 III

归个人所有

违法所得

行贿所获得的

§ 393

任何性质单位

对单位行贿罪

§ 391

该单位

国有性质单位

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

国有公司企业

国家机关

行贿罪

法定从宽情节 §390 II

可以

or 免除处罚

减轻处罚

主动交代的

在追诉前

cf. § 164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非国有性质的

§§ 389, 390

共性

一般都需要

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同情况下

决定罪与非罪

被动行贿

§ 389 III

需要获得

才成立

主动行贿

§ 389 I

是否获得

不正当利益

不论

1999/3/4 行贿通知

特点

通过行贿

取得该利益

确定

正常情况下

获取该利益

不确定

or 要求国家工作人员

上述情况下的

方便条件

帮助

提供

谋取...利益

违背

部门规章

国家政策

法律法规

单位受贿罪
受贿罪

贪污犯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
§ 395 II

隐瞒不报

数额较大的

应当按照

国家规定

申报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395 I

处罚

事后查清来源的处理

系合法来源

不影响既判效力

构成受贿、贪污

属于漏罪

不作为

差额部分

以违法所得论

不能说明来源合法

数额巨大

30万元

明显超过

合法收入

财产or支出

国家工作人员

私分罚没财物罪
§ 396 II

罚没财物

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

私分国有资产罪
§ 396 I

主观方面

体现单位意志

客观方面

集体私分

国有资产

以单位名义

特殊主体

范围

国家性质4单位

纯正的单位犯罪

单罚制

挪用公款罪
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