по CT Wang 17 лет наза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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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無界限,修憲、制憲即無法區分。
憲法基本精神,如民主原則、法治原則等不得修改。
若謂全部修改或修改「憲章」則屬於「制憲」,亦無不可。至於「制憲」應循何種程序?或仍依「修憲程序」,亦無不可。
憲法源自國民主權,若可限制國民主權,亦無學理根據。
所謂「憲章」不可修改,「憲律」可修改,無學理根據。
憲法本身無禁止修改某一條文的條款。